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建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間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佰零陸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壹仟貳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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