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9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炘禾企業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市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雲林縣
被 告 甲○○ 原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炘禾企業有限
公司、丙○○及甲○○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炘禾企業有限公司、被告丙○○及被告甲○○公示送達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訴狀繕本、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及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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