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191號
原 告 永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9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302─CT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照乙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9日與原告簽訂 契約,將其所有之小客車靠行原告公司,並由原告向監理機 關申請車牌號碼302─CT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二面及行車 執照一枚交付被告營業使用,約定被告須每月繳納行政管理 費,並應負擔燃料稅、牌照稅、保險費、交通違規罰鍰等費 用,詎料被告未依約繳納各項稅款及管理費,屢催無效,爰 依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 還前開車牌二面及行照一枚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契約書、 存證信函、上開車輛牌照登記書等影本為證;被告經通知未 到庭表示意見,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將牌照二面及行照一枚返還,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因動產使用借貸關係所生爭執涉訟,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84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840元)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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