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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5年度,497號
KLDV,95,基小,497,200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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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原名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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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