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92號
CYDV,95,補,92,200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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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丙○○
            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黃慶隆、蕭黃玉鳳、吳黃玉琴(上三人
均為黃木春繼承人)、黃朝木、呂黃罕、甲○○○○○○○○、
黃陣黃蜜、丁黃滿、李乘如、李乘奇、李佩玟李佩昕(上
九人均為黃老回繼承人)、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00,31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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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