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丙○○
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黃慶隆、蕭黃玉鳳、吳黃玉琴(上三人
均為黃木春繼承人)、黃朝木、呂黃罕、甲○○○○○○○○、
吳黃陣、黃蜜、丁黃滿、李乘如、李乘奇、李佩玟、李佩昕(上
九人均為黃老回繼承人)、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00,31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