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協達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住址「臺北市○○區○○街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1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中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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