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協議不成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77號
NTDV,94,重訴,77,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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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律師
被   告 甲○○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贊楊律師
被   告 丁○○
            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協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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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