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律師
被 告 甲○○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贊楊律師
被 告 丁○○
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協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