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158號
NTDM,95,聲,158,200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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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被告以其已
坦承所犯之強盜罪,惟因家中經濟不好,因其羈押無法再幫助其
母親賣紅豆餅,家中生活恐有停頓之虞,而被告之母親患有眼疾
急需開刀,需被告打點醫療費及開刀照料問題,因此絕無逃亡之
虞,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查被告犯強盜罪嫌疑重大,
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
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

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黃益茂
                   法 官孫于淦
                   法 官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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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