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被告以其已
坦承所犯之強盜罪,惟因家中經濟不好,因其羈押無法再幫助其
母親賣紅豆餅,家中生活恐有停頓之虞,而被告之母親患有眼疾
急需開刀,需被告打點醫療費及開刀照料問題,因此絕無逃亡之
虞,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查被告犯強盜罪嫌疑重大,
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
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
,
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黃益茂
法 官孫于淦
法 官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