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95年度,278號
NTDM,95,投刑簡,278,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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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第一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經縣政
府限期令其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
地原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關於甲○○在南投縣集集
鎮○○段第九○二、第九○三、第一○二八、第一一四○、
第一一四一地號土地上經營砂石場、混凝土場之始點為「民
國八十三年間某日起」,並更正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
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經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土地使
用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之始點為「
九十三年年尾某日起」,另更正南投縣政府於九十四年十一
月九日對甲○○所為之處分形式、內容為「南投縣政府於九
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以00000000000號違反區域計
畫法案件處分書處分泫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於南投
縣集集鎮○○段九○三地號等四筆土地設置砂石場、擅自堆
積土地違規情事,處以罰鍰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並應於
文到次日起二個月內恢復原編定之農業使用」;證據部分應
補充「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年尾,確已收受南投縣政府於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發文之府地用字第093019567
70號處分函,並已繳納罰鍰六萬元完畢等情,業據其於偵
查中自承不諱(參見他字卷第四二頁)」,另應將「九十四
年十一月九日府地字第00000000000號函」更正
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府地字第00000000000
號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並補充「南投縣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證一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
制使用土地規定,復未依南投縣政府限期恢復土地原狀之命
令,於限期內恢復原狀,應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論處。又南投縣政府先後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府地用字第
09301956770號函及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府地用
  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分被告,均係就被
告同一繼續之違反使用土地管制規定行為,命令限期恢復原
狀,是形式上被告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因而收受之處分書命
令雖有二份,仍應論以單純一罪。檢察官認被告因先後收受
縣政府之前揭二份處分而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應論以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⑴為謀私人之利,無視國家整體土地資源之永
  續發展,違反國有非都市土地編定之使用類別而經營易於污
染環境之砂石場、混凝土場,經縣政府處分命其恢復原狀,
仍未予置理;⑵惟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參考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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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