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4年度,7號
NTDM,94,重附民,7,200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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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乙 ○
共     同
訴 訟 代理 人 許瑞君律師
       劉嘉怡律師
被     告 杰盟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637號被告丙○○業務過失致人於
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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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杰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