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
(原名I○○
被 告 E○○
右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彰
被 告 黃○○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
被 告 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被 告 H○○
原名楊聯文)
右列被告等因貪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號、第二五
五四號、第四九一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七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J○○、酉○○共同連續偽造公文書,J○○處有期徒刑伍年,酉○○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六除外)沒收。E○○、黃○○共同連續偽造公文書,各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六除外)沒收。又共同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用器材,各處有期徒刑陸年,均褫奪公權伍年,侵占之封印鎖拾個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均褫奪公權伍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六除外)沒收,侵占之封印鎖拾個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H○○幫助偽造公文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六除外)沒收。
事 實
一、I○○、P○○(傳拘未到,另行審結)於民國八十二年間,意圖為台灣電力公 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供電戶改裝電表竊電牟利,遂由I○○邀同具有犯意聯 絡之友人E○○,及透過E○○邀集當時受台電公司屏東營運處委託擔任電表抄 表工作、承辦公務之黃○○加入,計劃先由E○○、黃○○在高雄及屏東等地區 覓得有意改裝電表竊電之客戶並洽談價錢後,再由P○○及I○○負責拆卸及改 裝電表。P○○則另要求友人酉○○及H○○(原名楊聯文)二人幫助仲介欲改 裝電表竊電之用戶。酉○○及H○○基於幫助P○○竊電之犯意,允諾幫助P○ ○介紹客戶。酉○○則另與P○○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同意由P○○將其住所 內之台電公司電表予拆卸改裝,以達竊電之目的(如附表一編號3)。
二、八十二年九月間起,前開六人即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 點尋得有意改裝電表之用戶,於談妥價格後(改裝二二○伏特圓形電表約新台幣 (下同)一萬左右;動力電表約一萬五千元左右;大型動力電表五至三十萬元不 等),再通知P○○或I○○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表所在地,由P○○或I○ ○破壞電表之封印鎖,將電表拆下帶回自己住處,再將電表之封印鉛破壞,拆開 電表,以增大電表電阻或使電表電線短路之方式,改裝電表內部結構,使電表計 度轉速變慢失真,而達竊電目的。電表內部改裝完成後,又以P○○所有之機械 模具偽造封印鉛,將電表封住後帶回原所在地點安裝,E○○及黃○○賺取多出 之價差作為介紹費。酉○○、H○○則賺取收價之三分之一作為介紹費。八十三 年三、四月間,E○○欲自行改裝電表,遂繳付二十五萬元予P○○,由P○○ 教授E○○改裝二二○伏特圓形電表之技術。E○○學習期間,要求黃○○提供 台電公司之封印鎖,以供其練習拆卸之技巧。黃○○遂與E○○另行基於侵占公 用器材之犯意聯絡,由黃○○於該段期間,利用其前往用戶處抄表時,向台電公 司屏東營運處「表務股」領取封印鎖之機會(依台電公司規定,剩餘之封印鎖如 未使用需由抄表員主動報繳),多次將所領取之完好封印鎖侵占入己,並以其抄 表時拾得經該公司「新供股」更換後棄置一旁之封印鎖充數繳回,並陸續分四次 將侵占入己之十個封印鎖交由E○○供其練習。E○○學得改裝電表技術後,旋 與黃○○另立門戶,自同年五月間某日起,由黃○○介紹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予E ○○以同法改裝電表,黃○○每介紹一名客戶,即可獲得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之 介紹費。迄至八十四年四月間被查獲為止,P○○、I○○、E○○及黃○○已 分別改裝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表,並在I○○住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在 E○○住所扣得如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在P○○住處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及該署檢察 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J○○坦承不諱;訊據被告E○○、黃○○固坦承有為客戶拆 卸修改電表竊電,惟矢口否認共同侵占公用器材,均辯稱:扣案之封印鎖七個( 如附表三編號六)是黃○○到E○○家中逗弄小狗時,不小心掉下,由E○○自 行拾得云云;訊據被告酉○○、H○○則坦承有仲介客戶予被告P○○,惟矢口 否認有何竊電或偽造公文書犯行,均辯稱:我們只知道可以省電,不知道是竊電 ,也不知道怎麼做的云云。被告酉○○另坦認伊家中之電表也是給P○○修改的 等語。經查:
㈠前述事實已經被告P○○、J○○、E○○及黃○○等四人於調查站訊問中及 檢察官偵查時多次坦承不諱,並核與證人即竊電用戶張石定(八十四年聲字第 一七四號卷第七頁)、證人黃國榮(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十四頁 )、被告酉○○(前揭卷第十七頁)、被告己○○(前揭卷第二十七頁)、被 告D○○(前揭卷第四十頁)、證人鍾仁生(前揭卷第四十六頁)、證人趙熹 駿(前揭卷第五十頁)、被告F○○(前揭卷第五十三頁)、被告B○○(前 揭卷第五十七頁)、被告V○○(前揭卷第七十三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 五號卷㈠第一九六頁)、被告A○○(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七十
六頁)、證人陳瑞村(前揭卷第七十九頁)、被告卯○○(八十四年偵字第四 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九七頁)、被告辛○○(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 八十五頁)、被告G○○(前揭卷第九十頁)、被告U○○(前揭卷第九十三 頁)、被告未○○(前揭卷第九十八頁)、被告T○○(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 一五號卷㈠第一九六頁)、證人莊榮(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㈢第一○六 頁)、證人丑○○(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一五頁)、被告宙○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一一二頁)、被告辰○○(前揭卷第一 一五頁)、被告W○○(前揭卷第一一八頁)、被告丁○○(前揭卷第一二一 頁)、被告宇○○(前揭卷第一二五頁)、被告午○○(前揭卷第一二八頁) 、證人邱松彩(前揭卷第一三一頁)、被告癸○○(前揭卷第一三六頁、八十 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一三頁)、被告壬○○(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 一五號卷㈢第一三九頁)、被告乙○○(前揭卷第一四五頁)、被告C○○( 前揭卷第一四七頁)、被告R○○(前揭卷第一五○頁)、被告K○○(八十 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八十三頁)、被告O○○(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 一五號卷㈢第一五六頁)、被告S○○(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二 ○六頁)、被告子○○(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一六○頁)、被告 寅○○(前揭卷第一六二頁)、被告亥○○(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 第一○五頁)、被告丙○○(八十四年偵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九九頁)、被告 Q○○(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二○○頁)、被告M○○○(八十 四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四十七頁)、被告N○○○(八十四偵字第四九一 五號卷㈢第一七七頁)、被告天○○(前揭卷第一七九頁)、被告地○○(八 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八十六頁)、證人張坤水(八十四年偵字第二 五五四號卷第六十五至六十六頁)、被告戊○○(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 卷㈢第一八六頁)、被告戌○○(前揭卷第一八八頁)、被告甲○○(前揭卷 第一九八頁)、證人李薇茵(前揭卷第二○二頁)、被告申○○(八十四年偵 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八十三頁)等人所供述或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台灣 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屏東區處用戶用電資料明細表(以上附於八十 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屏 區費稽字第八七○七○七六一號函(附於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一三 八頁)附卷可佐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扣案供憑。 ㈡被告E○○、黃○○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共同侵占台電公司之封印鎖,並以首 揭情詞為辯,惟被告二人對於侵占封印鎖之方法、過程等情,已於調查及偵查 時供述綦詳(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八至第十頁;前揭卷第三十七至 第三十八頁;前揭卷第三頁至第五頁),互核所供情節亦相吻合。又扣案之封 印鎖數量多達十個,且均為金屬製品,如自持有人之口袋中掉落地面,依常人 之經驗法則,應不可能毫無查覺,是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所辯,與 常理不合,應為臨訟卸責之詞,不可遽信,彼等於調查及偵查時所為供述,則 較為可採。
㈢被告酉○○、H○○二人雖否認有何竊電及偽造文書犯意。惟被告H○○曾帶 同被告P○○前往被告亥○○經營之水族館,遊說亥○○同意改裝電表,並收
取費用八千元等情,已經被告P○○及亥○○於偵查中供述無訛(八十四年偵 字第四九一五號卷第九十九至第一○二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 一○五頁)。而被告酉○○曾帶同被告P○○前往台南地區之用電戶家中修改 電表,並收取費用之三分之一作為傭金一節,亦據被告P○○及酉○○於偵查 中坦認不諱(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四號卷第五至八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 一五號卷㈠第九十九至一○二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十七、十 八頁)。被告酉○○、H○○雖辯稱對竊電一事並不知情云云,然電表與水表 、計程車里程計費表相同,均為生活中常見之計費度量工具,重在準確,一般 社會大眾應知其不得任意裝卸,改變計費標準,而P○○並非台電公司之人員 ,其改裝電表時,亦未出示任何台電公司之改裝通知或核准改裝文件,故介紹 人酉○○、H○○實無輕信彼等所為「省電」措施係合法之理。又用電戶為改 裝電表所支出之費用均在萬元左右,並非小數,衡情應留有台電公司開立之收 據或統一發票作為已繳費及合法改裝之證明,惟用電戶均未取得費用收據,彼 等自無堅信改裝電表係屬合法之依據,故被告酉○○、H○○二人所辯,亦均 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J○○、E○○、黃○○、酉○○、H○○等 五人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封印鎖通常裝設於電表箱上,電表體與底座結合後,先以封印環套住,再以封 印鎖鎖住,封印鎖之裝拆由台電公司人員施工。另裝設於用戶住處之電表,乃經 過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或其委託之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得裝用,通常檢定合格之電表 ,檢定單位會以「同」字鉛封及標示牌鎖住,即使台電公司亦不得任意拆遷封印 鉛及標示牌,如有必要,應報上述檢定單位核准後始可拆封,此有台電公司屏東 區營業處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屏區費稽字第八七○七○七六一號函在卷可憑(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一三八頁、第一三九頁)。次按公營台電公司 在用戶電表上裝置之封印,表面刻有電力公司字樣及印有閃光圖案,既用以證明 為電力公司所加封,即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所稱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者相當 ,自應以文書論,且已隨同出租之電表,由用戶保管,如加以毀壞,即應成立同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公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 上字第六五三一號判決及六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因此 被告J○○、E○○及黃○○等三人破壞台電公司電表之封印鎖、封印鉛、拆開 電表改變內部結構使計度失真,再以偽造之封印鉛將改裝過之電表封住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之文書(封印鉛)、物品( 封印鎖、電表)罪、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條之偽造公文書罪。被告J○○、E○○及黃○○等三人與被告P○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酉○○、H○○介 紹他人予P○○改裝電表竊電之行為,係犯上開各罪之幫助犯。被告酉○○自宅 改裝電表竊電部分(如附表一編號3),因與被告P○○、被告I○○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故成立上開各罪之共同正犯,並吸收其所為之幫助犯行(最高法 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三二七九號判例參照)。被告J○○、E○○、黃○○、酉○ ○等四人前後多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彼等五人所 犯之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又被 告黃○○所以擔任台電公司抄表員之工作,乃係因其所屬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承攬台電公司屏東營業處之抄表工作而受指 派,此有抄表工作承攬合約書在卷可按(八十四年聲字第一七四號卷第三頁), 因此其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該 條例第二條參照),是黃○○、E○○二人共同侵占台電公司所有封印鎖之行為 ,則另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 占公有器材罪(修正後之同條規定,併科罰金部分,由原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提 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比較其法定刑度,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黃○○、E○○二人就上開侵占公有器材罪,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E○○雖非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人,然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者,雖無特定關係,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論 以共同正犯。二人前後數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亦應以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黃○○、E○○二人 所犯連續侵占公有器材罪,與所犯偽造公文書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 論併罰。被告黃○○、黃銘志二人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應減輕其刑,並因同時有刑罰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 。另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四十七所載被告P○○、J○○、E○○、黃○○為用 戶修改電表竊電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 效力及於全部,該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 得就該屬於裁判上一罪之未經起訴部分一併加以裁判。茲審酌被告J○○、E○ ○、黃○○及酉○○等人均無前科、H○○則有賭博前科,彼等為圖一己私利, 竟連續破壞台電公司之電表,而與用戶共同竊電,復偽造封鉛印掩飾犯行,時間 長達一年餘,被查獲者達五十餘戶。被告E○○、黃○○並共同侵占公有器材, 以作為練習拆卸封印鎖技術之用,依被告P○○自白,其獲利約為三百餘萬元( 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四號卷第五至八頁筆錄參照);依被告E○○自白,其獲 利約為二、三十萬元(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三至五頁筆錄參照);台 電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亦達數百萬元(台電公司提出之竊電案件一覽表,八十四 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三十頁參照),犯罪地點遍及台南、高雄、屏東三縣 市,足徵彼等犯罪規模巨大,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被告E○○、黃○○所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十七條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褫奪公權,以資懲儆。又被告H○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介紹修改電表僅有 一件,情節尚稱輕微,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 執行其刑為當,故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 物,均為供被告共同犯罪所用,此據被告P○○、J○○及E○○供明在卷,其 中除附表二編號六之封印鎖七個及未扣案之封印鎖三個為台電公司所有,應予追 繳外,其餘之物分別為被告J○○、E○○及P○○所有,應依法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
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七條,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姝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三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者。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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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 間 │改裝者│ 電 號 (電表號碼)│用電戶名│ 地 點 │
│號│ │ │ │(接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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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黃○○│ │ │屏東縣屏東市海豐│
│1│五月間 │E○○│00000000 │張石定 │里海豐街八十二之│
│ │ │ │ │ │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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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I○○│00000000 (00000000) │黃國榮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
│2│底左右 │P○○│00000000 (00000000) │黃太元 │公路一六一六巷三│
│ │ │ │ │ │十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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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P○○│ │黃木莉 │台南縣永康市忠孝│
│3│十月間 │I○○│00000000 (0000000) │(酉○○)│路四五○巷十六弄│
│ │ │ │ │ │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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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美秀 │屏東縣鹽埔鄉鹽埔│
│4│八十三年│P○○│00000000 (00000000) │(己○○)│段一七○之二七五│
│ │五月間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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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庚○○( │屏東縣鹽埔鄉光復│
│5│不詳 │P○○│00000000 (0000000) │即宋坤穎│路一八三之一號 │
│ │ │ │ │) │屏東縣鹽埔鄉光復│
│ │ │ │ │宋釧鋒 │路一八三號 │
├─┼────┼───┼──────────┼────┼────────┤
│ │八十三年│黃○○│000000000 (00000000)│D○○ │屏東縣屏東市香揚│
│6│五月間 │I○○│000000000 (00000000)│ │巷一之六十四號 │
│ │ │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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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000000000 (0000000) │邱敏香 │屏東縣屏東市廣東│
│7│不詳 │I○○│ │(L○○)│路三十一號 │
│ │ │E○○│ │ │宏潔洗衣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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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 │林張秀霞│屏東縣屏東市勝利│
│8│不詳 │I○○│000000000 (00000000)│ │路二○六號 │
│ │ │E○○│ │ │ │
├─┼────┼───┼──────────┼────┼────────┤
│ │八十三年│黃○○│ │黃燕燕 │屏東縣屏東市和平│
│9│三月間 │I○○│000000000 (0000000) │(F○○)│路八十三之二號 │
│ │ │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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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P○○│00000000 (0000000) │傑笙育樂│高雄縣大社鄉牛食│
││十一月間│ │00000000 (00000000) │公司 │坑段四五、七○之│
│ │ │ │00000000 (00000000) │B○○ │一、七○之三地號│
│ │ │ │ │ │傑笙樂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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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黃○○│000000000 (0000000) │V○○ │屏東縣屏東市歸來│
│ │ │E○○│ │ │段一一八九之二號│
├─┼────┼───┼──────────┼────┼────────┤
│ │八十三年│黃○○│ │A○○ │屏東縣屏東市歸仁│
││間 │I○○│000000000 (00000000)│ │巷三十六號 │
│ │ │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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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 │蘇潭川 │屏東縣屏東市頭前│
││不詳 │E○○│000000000 (0000000) │(陳瑞村)│溪段一一二四之一│
│ │ │ │ │ │二地號 │
├─┼────┼───┼──────────┼────┼────────┤
│ │ │黃○○│ │ │ │
││八十四年│E○○│000000000 (00000000)│卯○○ │屏東縣長治鄉新興│
│ │二月 │I○○│ │(邱紹光)│路五巷七號 │
│ │ │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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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黃○○│000000000 (00000000)│辛○○ │屏東縣屏東市龍華│
││六、七月│E○○│000000000 (00000000)│ │路二七○號 │
│ │間 │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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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 │黃玉俊 │屏東縣長治鄉香揚│
││八十三年│E○○│000000000 (0000000) │(G○○)│腳三十一之六號 │
│ │底 │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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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黃○○│000000000 (00000000)│鍾永昌 │屏東縣長治鄉長興│
││十月間 │E○○│000000000 (00000000)│U○○ │段七十八地號、長│
│ │ │ │ │ │治鄉○○路八十一│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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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P○○│000000000 (0000000) │林清安 │屏東縣屏東市海豐│
│ │十月間 │ │ │(未○○)│段一八四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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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00000000 (00000000)│T○○ │屏東縣鹽埔鄉中和│
││八十二年│P○○│ │(謝春茂)│路十八之一號一樓│
│ │十月間 │ │000000000 (00000000)│T○○ │、二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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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000000000 (00000000)│黃亮珠 │屏東縣屏東市自由│
││八十三年│I○○│ │ │路一七二號(米老│
│ │六、七月│E○○│000000000 (0000000) │黃亮珠 │鼠電玩店、八八豆│
│ │間 │ │ │(巳○○)│漿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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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三年│P○○│000000000 (00000000)│卜榮良 │屏東縣屏東市海豐│
││十月間 │ │ │(宙○○)│街四十二之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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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 │邱何和良│屏東縣麟洛鄉中華│
││八十三年│E○○│00000000 (000000000)│(辰○○)│路一四七號 │
│ │八、九月│I○○│ │ │ │
│ │間 │P○○│ │ │ │
├─┼────┼───┼──────────┼────┼────────┤
││八十四年│同 右│00000000 (0000000) │W○○ │屏東縣屏東市海豐│
│ │一月間 │ │ │ │街一一一號 │
├─┼────┼───┼──────────┼────┼────────┤
│ │八十二年│同 右│00000000 (00000000) │王再添 │高雄縣大樹鄉鍾鈴│
││十月間 │ │ │(丁○○)│村一○七之二號 │
├─┼────┼───┼──────────┼────┼────────┤
││八十三年│同 右│00000000 (00000000) │何許蜜 │屏東縣屏東市中山│
│ │十二月間│ │ │(宇○○)│路三四七巷七號 │
├─┼────┼───┼──────────┼────┼────────┤
│ │ │ │ │ │屏東縣萬巒鄉佳和│
││八十三年│同 右│000000000 (00000000)│午○○ │村佳興路三十二之│
│ │十月間 │ │ │ │五號 │
├─┼────┼───┼──────────┼────┼────────┤
│ │不詳 │黃○○│000000000 (00000000)│鄧泳錦 │屏東縣長治鄉復興│
││ │E○○│000000000 (00000000)│賴桂香 │路十三巷七之九號│
├─┼────┼───┼──────────┼────┼────────┤
│ │ │黃○○│ │ │屏東縣屏東市林森│
││八十四年│E○○│000000000 (00000000)│王宏原 │路東五段十一號 │
│ │二月間 │I○○│ │(癸○○)│ │
│ │ │P○○│ │ │ │
├─┼────┼───┼──────────┼────┼────────┤
││八十三年│P○○│00000000 (0000000) │童蔡金枝│高雄市○○○路二│
│ │十月間 │ │ │(李貴月)│六三號二樓 │
├─┼────┼───┼──────────┼────┼────────┤
││不詳 │P○○│00000000 (00000000) │周許秋麗│高雄市○○○路二│
│ │ │ │ │(玄○○)│七五號 │
├─┼────┼───┴┬─────┬───┴────┼────────┤
│ │ │ │ 00000000│和鴻工業股份有限│ │
│ │八十三年│P○○ │ (0000000)│公司(C○○) │高雄縣湖內鄉中山│
││初 │(由張聰 ├─────┼────────┤路二段二巷十七弄│
│ │ │明介紹) │ 00000000│永進工業股份有限│十二之二號 │
│ │ │ │(00000000)│公司(C○○) │ │
├─┼────┼────┼─────┴───┬────┼────────┤
││不詳 │I○○ │ 00000000 │沈正宗 │高雄市○○○路一│
│ │ │P○○ │ (00000000) │(K○○)│二一之五號十一樓│
├─┼────┼────┼─────────┼────┼────────┤
││不詳 │I○○ │ 00000000 │黃進坤 │高雄市○○○路五│
│ │ │P○○ │ (0000000) │ │十一之四號二樓 │
├─┼────┼────┼─────────┼────┼────────┤
│ │ │I○○ │ │ │ │
││不詳 │P○○ │ 00000000 │劉淑貞 │台南縣仁德鄉土庫│
│ │ │(由張聰 │ (00000000) │(O○○)│村二十四號 │
│ │ │明介紹) │ │ │ │
├─┼────┼────┼─────────┼────┼────────┤
│ │ │I○○ │ │ │ │
│ │八十四年│P○○ │ 00000000 │謝文豐 │台南縣永康洲二街│
││一月間 │(由張聰 │ (0000000) │(S○○)│一六六號 │
│ │ │明介紹) │ │ │ │
├─┼────┼────┼─────────┼────┼────────┤
│ │八十三年│I○○ │ │ │ │
││十一月間│P○○ │ 00000000 │子○○ │台南市○○路○段│
│ │ │(由張聰 │ (00000000) │ │三十四號 │
│ │ │明介紹) │ │ │ │
├─┼────┼────┼─────────┼────┼────────┤
│ │不詳 │I○○ │ │ │ │
││ │P○○ │ 00000000 │陳家生 │台南縣永康市永大│
│ │ │(由張聰 │ (0000000) │(邱榮斌)│路一八○巷四號 │
│ │ │明介紹) │ │ │ │
├─┼────┼────┼─────────┼────┼────────┤
│ │八十四年│I○○ │ │ │ │
││二月間 │P○○ │ 00000000 │吳哲乾 │台南縣仁德鄉土庫│
│ │ │(由張聰 │ (00000000) │(邱榮斌)│村太乙九街六號 │
│ │ │明介紹) │ │ │ │
├─┼────┼────┼─────────┼────┼────────┤
│ │不詳 │P○○ │0000000 (00000000)│陳慶傳 │屏東縣屏東市大豐│
││ │ │0000000 (00000000)│陳佳正 │路十五號 │
├─┼────┼────┼─────────┼────┼────────┤
│ │ │P○○ │ │ │屏東縣九如鄉維新│
││不詳 │(由楊皓 │0000000 (00000000)│亥○○ │路三十四號 │
│ │ │翔介紹) │ │ │水族館 │
├─┼────┼───┬┴─────────┼────┼────────┤
│ │不詳 │P○○│ 00000000 (00000000)│丙○○ │屏東縣里港鄉潮厝│
││ │ │ 00000000 (00000000)│ │村潮厝路一○八號│
├─┼────┼───┼──────────┼────┼────────┤
││不詳 │P○○│ 00000000 (0000000)│李秀綿或│屏東縣屏東市豐華│
│ │ │ │ │謝建東 │街四十四號 │
├─┼────┼───┼──────────┼────┼────────┤
│ │八十三年│P○○│ │劉清風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
││底 │I○○│ 00000000 (0000000 │(劉尤秀 │村三和路五十七之│
│ │ │ │ │ 春) │一號 │
├─┼────┼───┼──────────┼────┼────────┤
│ │ │I○○│ │蔡國忠 │高雄縣鳳山市力行│
││八十三年│P○○│ 00000000 (0000000)│N○○○│路一○九巷十五號│
│ │底 │ │ │ │一、二樓 │
├─┼────┼───┼──────────┼────┼────────┤
│ │八十四年│I○○│ 00000000 (00000000)│天○○ │高雄市○○○路二│
││初 │P○○│ 00000000 (00000000)│ │三三號二樓、三樓│
├─┼────┼───┼──────────┼────┼────────┤
│ │ │ │ │建世企業│高雄縣岡山鎮嘉新│
││不詳 │P○○│ 00000000 (00000000)│公司 │東路三十二號 │
│ │ │ │ │(地○○)│ │
├─┼────┼───┼──────────┼────┼────────┤
│ │ │ │ 00000000 (00000000)│ │ │
│ │ │ │張坤水涉案部分業經本│ │ │
│ │ │ │院以八十三年訴字六三│ │ │
││八十三年│I○○│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張坤水 │屏東縣鹽埔鄉新圍│
│ │一月間 │P○○│一年,並經台灣高等法│ │段七一四地號養蝦│
│ │ │ │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 │池內 │
│ │ │ │定。 │ │ │
├─┼────┼───┼──────────┼────┼────────┤
││八十三年│P○○│ 00000000 (00000000)│乙○○ │高雄縣大樹鄉九曲│
│ │底 │ │ │ │路一八六之十號 │
├─┼────┼───┼──────────┼────┼────────┤
│ │ │ │ │冠海企業│高雄縣路竹鄉新達│
││八十三年│P○○│ 00000000 (00000000)│社 │村大公路七二六號│
│ │十月間 │ │ │R○○ │ │
├─┼────┼───┴┬─────────┼────┼────────┤
│ │ │I○○ │ │ │ │
││八十四年│P○○ │ 00000000 │呂德修 │台南縣佳里鎮禮化│
│ │三月間 │(由張聰 │ (00000000) │(戊○○)│里三七三之二號 │
│ │ │明介紹) │ │ │ │
├─┼────┼────┼─────────┼────┼────────┤
│ │八十三年│I○○ │ 00000000 │ │ │
││八、九月│(由張聰 │ (00000000) │戌○○ │台南縣佳里鎮佳里│
│ │間 │明介紹) │ 00000000 │ │興五七○之五號 │
│ │ │ │ (00000000) │ │ │
├─┼────┼───┬┴─────────┼────┼────────┤
│ │八十四年│I○○│ │甲○○ │屏東縣九如鄉九清│
││三月間 │P○○│ 00000000 (0000000) │ │村九如路二段五十│
│ │ │ │ │ │三號 │
├─┼────┼───┼──────────┼────┼────────┤
│ │ │ │ │李健平 │屏東縣內埔鄉東寧│
││不詳 │I○○│ 00000000 (00000000)│ │村屏光路四六六號│
│ │ │ │ │ │世外桃源汽車旅館│
├─┼────┼───┼──────────┼────┼────────┤
││八十三年│不詳 │ 無電表資料 │申○○ │屏東縣內埔鄉內埔│
│ │底 │ │ │ │鄉○○路九十二號│
└─┴────┴───┴──────────┴────┴────────┘
附表二: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
│ 一 │ 二二○V圓形電表 │ 貳 個 │ I ○ ○ │
└───┴───────────┴─────────┴────────┘
附表三: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
│ 一 │介紹客戶價差表、拆裝電│ 參 張 │ E ○ ○ │
│ │表之筆記資料 │ │ │
├───┼───────────┼─────────┼────────┤
│ 二 │ 修改電表工具 │ 伍 把 │ 同 右 │
├───┼───────────┼─────────┼────────┤
│ 三 │ 大同電表(圓型) │ 壹 個 │ 同 右 │
├───┼───────────┼─────────┼────────┤
│ 四 │ 三用電表 │ 壹 具 │ 同 右 │
├───┼───────────┼─────────┼────────┤
│ 五 │ 手套 │ 壹 盒 │ 同 右 │
├───┼───────────┼─────────┼────────┤
│ 六 │ 台電公司封印鎖 │ 柒 個 │ 台電公司 │
├───┼───────────┼─────────┼────────┤
│ 七 │銅絲(供拆裝鉛封用) │ 壹 條 │ E ○ ○ │
└───┴───────────┴─────────┴────────┘
附表四: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 有 人 │
├───┼───────────┼─────────┼────────┤
│ 一 │ 記事(帳)本 │ 參 冊 │ P ○ ○ │
├───┼───────────┼─────────┼────────┤
│ 二 │ 支票(竊電用戶支付│ 肆 張 │ 同 右 │
│ │ 工資所簽發) │ │ │
├───┼───────────┼─────────┼────────┤
│ 三 │ 工具箱 │ 壹 箱 │ 同 右 │
├───┼───────────┼─────────┼────────┤
│ 四 │ 偽造台電封印模子 │ 壹 組 │ 同 右 │
├───┼───────────┼─────────┼────────┤
│ 五 │ 封印鉗 │ 壹 把 │ 同 右 │
├───┼───────────┼─────────┼────────┤
│ 六 │ 偽造待用之封印鉛條│ 壹 袋 │ 同 右 │
├───┼───────────┼─────────┼────────┤
│ 七 │ 偽造台電之封印鉛 │ 壹 袋 │ 同 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