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401號
ILDV,91,訴,401,2002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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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色欽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
     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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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