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色欽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
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