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17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一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千七百八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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