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95年度,46號
TNEM,95,南秩,46,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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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4月24日南市警五刑社字第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潤滑液貳瓶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4月18日16時許。
(二)地點:台南市○○路與小東路口凡爾賽旅館。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意圖得利與不知名男子姦宿,得利新
台幣4,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建善之證詞。
(三)報紙廣告影本1份。
(四)扣案潤滑液2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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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