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94號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宇○○ 宙○○ 玄○○ 黃○○ A○○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蔡志揚律師複 代理人 洪韶瑩律師被 告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B○○(縣長)訴訟代理人 C○○ E○○參 加 人 欣服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D○○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4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