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258號
原 告 立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柯錫福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 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 法第49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委任柯錫福為訴訟代理人。經查,柯錫福並非 律師或會計師,且與原告間亦無親屬或職務關係,本院認為 原告委任柯錫福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