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054號
TPBA,94,訴,2054,200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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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54號
原   告 福鈿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12月03日以「龍頭風獅爺」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3類之「白蘭地酒、...、汽泡酒」等商品,向被 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 嗣參加人於92年10月22日,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 37條第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3年0 8月06日中台異字第92136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00000 00號「龍頭風獅爺」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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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鈿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