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030號
TPBA,94,訴,2030,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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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30號
原   告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麗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2 月8 日以「可快速攪拌之過濾機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有違反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 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9 月16 日以(93)智專三(三)05025 字第09320859660 號專利異 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3 月 31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 ,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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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