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949號
TPBA,94,訴,1949,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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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949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MOLEX INCORPORATED
代 表 人 路易士A‧海克L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9年7 月19日以「夾物模壓電氣連接 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 審查,於93年10月21日以(93)智專三(二)04087 字第 0932094443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於95年3 月31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參加人陳述意 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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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