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運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七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七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翠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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