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345號
ILDV,91,聲,345,200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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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 請 人 昆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大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四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 年度裁全字第四二七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貳拾叁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二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雙方成立和解,已無假扣押 之必要,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並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六  號裁定予撤銷假扣押。聲請人即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經聲請人定二十日以上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 、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三、經調卷審查,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亦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聲請撤回假扣押之執 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謝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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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昆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