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808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27日以「嵌組式散熱鰭片」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 條 、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1 暨第105 條準 用第27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以93年9 月16日(93)智專三(二)04099 字第 093208604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 年3 月1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 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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