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390號
TPBA,94,訴,1390,200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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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1390號
               
原   告 甲○○
輔 佐 人 乙○○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
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094061239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緣參加人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 1 月17日以「具有平移式閂扣結構之電連接器」向被告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下稱系爭案)。公告期間,原告甲○○以其有 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9 月6 日以( 93)智專三㈡04 059字第0932082529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駁回原告之訴。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茲分別就各引證案與系爭案之結構特徵作一詳細分析比對, 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前,已有相同之專利申請於前並核准公開



於後,使系爭案不符新型專利新穎性之事實:
1、引證一之申請日係早於系爭案之申請日(90年1 月17日), 但公開於系爭案之申請日後,其中:
⑴、系爭案中「長形絕緣外殼110 之至少一端部係設有一閂扣件 安裝部130 ,且至少一平移式閂扣件150 ,其係安裝在該絕 緣外殼11O 之閂扣件安裝部130 中,以利用該平移式閂扣件 150 於閂扣件安裝部130 位移來達到扣設固定介面卡」之結 構特徵及其所達到之功效,係相同於引證一之「AGP 擴充槽 2 一端設有滑軌21,及一固定框夾22可於該滑軌上移動,以 使其可供嵌入AGP 界面卡的定位槽內以達固定功效」之結構 ;因該兩者主要皆同樣為「利用一構件於擴充槽或絕緣外殼 一端滑移」之技術內容來達到嵌卡固定介面卡之目的。⑵、系爭案中「該閂扣件安裝部130 之兩相對導滑側壁132 」係 相當於引證一之「AGP 擴充槽2 一端二側之滑軌21」,其兩 者主要皆係一構件(平移式閂扣件150 或固定框夾22)於其 上滑移以嵌卡固定介面卡者,而系爭案中「該閂扣件安裝部 130 之前端壁133 及後端壁134 」等結構,由於其係對於該 案之目的功效沒有一定之必要性,所以並不屬於技術內容之 部份;故可證引證一之滑軌22係相當於系爭案之導滑側壁 132 。
⑶、系爭案中「該平移式閂扣件150 之握持頭部152 及握持頭部 152 中央部位設有一扣合突緣160 」係相當於引證一之「固 定框夾22一側之橫桿223 」,而系爭案中「該握持頭部152 兩端部向下延伸之外側夾臂154 以及較靠近握持頭部152 中 央部處向下延伸之內側夾臂156 」係相當於引證一中「該呈 ㄇ字形固定框夾22之兩側桿」,其中系爭案之「握持頭部 152 兩端向下延伸有外側夾壁154 及內側夾臂156 」的結構 ,係相同於引證一之「橫桿223 兩端下端延伸設有側桿」的 結構,系爭案之「利用外側夾臂154 與內側夾臂156 所形成 之嵌槽夾嵌於導滑側壁132 上,以使該握持頭部152 可於該 導滑側壁132 上滑移」之技術內容,係相同於引證一之「該 側桿上設有滑槽222 供嵌設於該滑軌21上,以使該固定框夾 22可於該滑軌21上滑移」之技術內容,而系爭案「利用扣合 突緣160 嵌卡固定介面卡」之技術內容係相同於引證一「藉 由橫桿223 嵌卡介面卡之結構」;故可證引證一之固定框夾 22係相同於系爭案之平移式閂扣件150 。綜上之比對分析可 明顯得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述之技術內容係相同引 證一,故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98條之1 之規定,無庸置疑。2、引證二係具有相同於上述之「固定框夾及該固定框夾利用滑 槽及滑軌之配合而使其可嵌卡固定介面卡」之結構,雖然該



結構係利用一夾座將其組設於擴充槽上,然而其「利用使固 定框夾滑移來達到嵌卡固定介面卡」之技術內容皆為相同。 故可再次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述之技術內容係相同 於引證二,且引證二申請於系爭案之前,並公開於系爭案之 後,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98條之1 之規定。
3、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據以為專利特徵之「該閂扣件安裝部 130 係由一前端壁133 、一後端壁134 以及兩相對導滑側壁 132 共同界定之空間所構成」係已揭露於引證三之申請專利 範圍第5 項及第9 、10圖中,而且系爭案中所述「平移式閂 扣件150 及該平移式閂扣件150 可於閂扣件安裝部130 滑移 來達到扣設固定介面卡」之技術內容及手段,係相同於引證 三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及第9 、10圖所示之「滑板84及該滑 板84可於滑桿80上滑移來達到嵌卡固定介面卡」之技術內容 及手段。故而,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述之技術內 容係相同於引證三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及第9 、10圖,而 且引證三係申請於系爭案之前,並公開於系爭案之後,所以 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98條之1 之規定。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系爭案閂扣件安裝部係由一前端壁、一後端壁以及兩相對導 滑側壁共同界定之空間所構成,而平移式閂扣件係包括一握 持頭部,且由握持頭部兩端部向下延伸出一對外側夾臂以及 在較靠近握持頭部中央部位處向下延伸出一對內側夾臂,藉 此在每一內側夾臂及外側夾臂之間形成一夾置空間,該夾置 空間係可以分別跨置在該閂扣件安裝部之兩相對導滑側壁上 而前後地滑移之構造;此與引證一AGP 擴充槽上係設有一可 於其上滑動之固定框夾,且於AGP 擴充槽與固定框夾兩側之 相對面上係設有相對滑嵌之滑軌及滑槽之構造不同。亦與引 證二夾座之一端兩側設有一滑軌,且在滑軌上裝設有一ㄇ型 夾,該ㄇ型夾兩側的內面設有一滑槽,該ㄇ型夾得藉由其兩 側的滑槽靠在夾座兩側的滑軌上滑動之構造不同。又引證三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及第9 、10圖係在槽座兩側端各凸設 一滑桿,且於該滑桿上設有滑槽,可供一滑板滑嵌於其上作 位移作動,與系爭案之閂扣件安裝部及平移式閂扣件之整體 結構亦不同。又,本件爭點係在於新穎性問題,被告經過比 對引證一、二後,認為其皆與系爭案構造不同,引證三則係 提到技術內容特徵,惟本件只能比對新穎性,不能比對技術 特徵內容。綜上所述,引證一至三自均難證明系爭案不具新 穎性,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理 由
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 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 ,不得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 97條與第98條之1 所明定。而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 同法第97條至第99條規定提起異議者,依同法第102 條規定, 得自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 利專責機關提起之。從而,系爭案有無違反專利法情事而應不 予專利,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 明系爭案有違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具有平移式閂扣結構之電連接器」新 型專利案,其係可插接一電路子板,且該電路子板在至少一邊 角上係具有一突伸固定部,該電連接器包含:一長形絕緣外殼 ,於該外殼之中央部位係開設有一中央插槽,且在該外殼之至 少一端部係設有一閂扣件安裝部,該閂扣件安裝部係由一前端 壁、一後端壁以及兩相對導滑側壁共同界定之空間所構成;複 數導電端子,其係配置在該絕緣外殼中央插槽兩側;以及至少 一平移式閂扣件,其係安裝在該絕緣外設之閂扣件安裝部中, 該平移式閂扣件係包括一握持頭部,且由握持頭部兩端部向下 延伸出一對外側夾臂以及在較靠近握持頭部中央部位處向下延 伸出一對內側夾臂,藉此在每一內側夾臂及外側夾臂之間形成 一夾置空間,且在握持頭部中央部位設有一扣合突緣;藉此, 當該平移式閂扣件安裝在閂扣件安裝部時,在每一內側夾臂與 外側夾臂之間所形成之夾置空間係可以分別跨置在該閂扣件安 裝部之兩相對導滑側壁上,而使該平移式閂扣件可以沿著該導 滑側壁而前後地滑移者。
原告所舉之異議證據計有:異議證據二為88年10月11日申請, 90年9 月1 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具有夾座之AGP 擴充 槽結構」新型專利案即引證一,異議證據三為88年10月11日申 請,90年3 月1 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AGP 擴充槽夾座 改良」新型專利案即引證二,異議證據四為89年6 月9 日申請 ,91年12月2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可適用於AGP 繪圖 卡及繪圖記憶暫存卡之擴充槽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即引證三 。
本件原處分略以:引證一之固定框夾及滑槽,與系爭案之閂扣 件及由向下延伸之內、外側夾臂形成之夾置空間構造不同,其 滑軌之構造亦與系爭案閂扣件安裝部之兩相對導滑側壁不同。 引證二之靠夾上、下方分別形成壓柄端及勾端,係用於將夾座 夾裝在AGP 擴充槽之上,與系爭案之閂扣件安裝部及平移式閂 扣件不同。另系爭案第1 、2 圖之習知結構與引證三之第3 、 4 圖並非同一結構,因此引證一至三不能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



性。又引證一、二、三之公開日期皆晚於系爭案之申請日,不 適用於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乃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起訴意旨略謂:系爭案與引證一主要皆為「利用一構件於 擴充槽或絕緣外殼一端滑移」之技術內容來達到嵌卡固定介面 卡之目的。引證二「利用使固定框夾滑移來達到嵌卡固定介面 卡」之技術內容亦為相同。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述之技 術內容係相同於引證三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及第9 、10圖。 故系爭案之技術內容與引證一至三相同,應不符合新型專利之 新穎性要件而有違專利法第98條之1 規定云云。被告答辯意旨 則以:本件爭點係在於新穎性問題,被告經過比對引證一、二 後,認為其皆與系爭案構造不同,引證三則係提到技術內容特 徵,惟本件只能比對新穎性,不能比對技術特徵內容。引證一 至三自均難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本院判斷如下:
㈠系爭案閂扣件安裝部係由一前端壁、一後端壁以及兩相對導滑 側壁共同界定之空間所構成,而平移式閂扣件係包括一握持頭 部,且由握持頭部兩端部向下延伸出一對外側夾臂以及在較靠 近握持頭部中央部位處向下延伸出一對內側夾臂,藉此在每一 內側夾臂及外側夾臂之間形成一夾置空間,該夾置空間係可以 分別跨置在該閂扣件安裝部之兩相對導滑側壁上而前後地滑移 之構造;此與引證一AGP 擴充槽上係設有一可於其上滑動之固 定框夾,且於AGP 擴充槽與固定框夾兩側之相對面上係設有相 對滑嵌之滑軌及滑槽之構造不同。亦與引證二夾座的一端兩側 設有一滑軌,且在滑軌上裝設有一ㄇ型夾,該ㄇ型夾兩側的內 面設有一滑槽,該ㄇ型夾得藉由其兩側的滑槽靠在夾座兩側的 滑軌上滑動之構造不同。又引證三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及第 9 、10圖係在槽座兩側端各凸設一滑桿,且於該滑桿上設有滑 槽,可供一滑板滑嵌於其上作位移作動,與系爭案之閂扣件安 裝部及平移式閂扣件之整體結構亦不同。綜上所述,引證一至 三自難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
㈡至引證一、二、三之公開日期皆晚於系爭案之申請日,僅得作 為專利法第98條之1 擬制新穎性之引證,不得作為證明系爭案 不具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比對引證,是引證一、二、三 自無庸就引證一、二、三與系爭案作進步性之比對,附此敘明 。
從而,原處分機關以系爭案未違反首揭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 條之1 之規定所為本件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 定遞予駁回,亦無違誤,均應予維持。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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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