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5248號
TPBA,92,訴,5248,20060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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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248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代 表 人 丙○○處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壬○○
      丑○○
      辛○○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丁○○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癸○○
      庚○○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代 表 人 戊○○處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8 日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開判決應作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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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