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5年度,89號
TPEV,95,北簡聲,89,200604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臺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 北簡字第20214號民事判決及94年簡上字第644號民事裁定確 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爰 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60,400元 聲請人起訴時預納60,4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合 計 60,4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即臺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