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8665號
原 告 磬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億隆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在桃園縣大園鄉𧬞林村崁下65之28號1樓,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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