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8660號
TPEV,95,北簡,8660,200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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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86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丙○○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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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