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870號
TPSV,106,台聲,870,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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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楊滿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佛蓮山玉善宮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一○
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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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