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 請 人 楊滿棋上列聲請人因與佛蓮山玉善宮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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