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7124號
原 告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補償費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9,372 元,應繳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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