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燕中
訴訟代理人 黃素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有保證書第八條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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