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七號
原 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星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其秋
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律師
黃欣欣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之嵐律師
被 告 臺灣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稱日益盛微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非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七八號十樓之一,有 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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