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354號
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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