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張香奚 律師
被 告 理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右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叁
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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