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3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支付命令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寄同上
之6
被 告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即支付命令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寄同上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查原告前向因海上運送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發九十五年 度促字第五00九號支付命令,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送 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如附件一)。因被告營 業所位於台北縣汐止市,須加計二日在途期間,但被告遲至 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始提出異議(如附件二),已逾前述異 議與在途期間。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註:本院對 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另為送達─如附 件三;由於先前向被告公司送達已生效力,故異議期間仍應 自被告公司收受後起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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