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91年度,22號
SLDV,91,簡抗,22,200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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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二二號
  抗 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抗 告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士林簡易
庭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一四八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原審以: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訴外人魏國斌涉有侵占罪嫌疑,認本件訴 訟之裁判,因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七二號案件偵查 結果之影響,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予以裁定停止。二、抗告意旨略以:不論相對人甲○○乙○○指稱訴外人魏國斌涉嫌侵占罪嫌是否 屬實,此顯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罪疑。 再者,票據為無因證券,是縱相對人甲○○乙○○指稱訴外人魏國斌涉嫌侵占 系爭支票情事為真,相對人甲○○乙○○既已承認系爭支票確為其所簽發或背 書,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渠等二人應負票據債務人責任至明,足見原審以訴外 人魏國斌涉嫌侵占罪嫌是否成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顯有未洽等語,請求廢棄原 裁定。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 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 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 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意旨參照)。四、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係主張因其執有相對人乙○○所簽發,經相對人甲○○與第 三人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四紙,經提示後而被退票,故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一十萬三千二百元之票款。而相對人另訴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七二號偵查之案件,係以訴外人魏國彬 涉有侵占罪嫌偵查中。惟查訴外人魏國彬縱有侵占行為,亦僅係相對人與訴外人 間另有民事糾紛,與本件抗告人所主張之票據債務無涉,更無待刑事法院之裁判 ,是本件並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原審未予 詳查,遽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所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
~B法   官 施月燿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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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