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19965號
TPEV,94,北簡,19965,200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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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965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翁陳寶桂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丙○○○」之記載
,均更正為「翁陳寶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應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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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