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甲○○
台北縣三重市○○街108巷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日亨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0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尚欠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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