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1年度,1號
SLDV,91,海商,1,200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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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一號
  原   告  佶新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玉青律師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永泰聯運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七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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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泰聯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新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