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一號 原 告 佶新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玉青律師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永泰聯運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七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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