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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