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4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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