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環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思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15,6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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