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4年度,3311號
TCEV,94,中簡,3311,2006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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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311號
原   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祁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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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