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311號
原 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祁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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