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5年度,104號
TYEV,95,桃補,104,200604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04號
原   告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1/1頁


參考資料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