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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5年度,747號
TYEV,95,桃小,747,2006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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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747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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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