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5年度,686號
TYEV,95,桃小,686,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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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686號
原   告 光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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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