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580號
原 告 駿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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