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5年度,135號
SYEV,95,營小,135,200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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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許德南之承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戊○○
      甲○○
      庚○○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1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4月6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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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