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他調字,95年度,189號
PCEV,95,板簡他調,189,2006041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18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張益宸原名張益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90巷2號9樓 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