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8樓之
被 告 坤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坤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分別係在台北縣 林口鄉○○街2號、台南縣永康市○○路217巷3弄34號2、桃 園縣桃園市○○路362巷27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附 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其票據付款地 分別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林口分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瑞豐 分行(地址分別為桃園縣龜山鄉○○○路53號、桃園縣八德 市○○路○段909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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