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江勝明
乙○○
游嘉祿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4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 春 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利 海 強
, 台灣公司情報網